一、主要认定标准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定时间(如3个月以上)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定年限(如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定时间(如9个月以上)的人员。部分政策还可能要求有大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经历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3、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达到一定时间(如12个月以上),且有企业工作经历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且不挑不拣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一定时间(如6个月以上),或者以往一定时间内(如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达到一定月数,且登记失业一定时间(如9个月以上)的人员。
5、失地失林人员:指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一定面积(如0.3亩),且登记失业一定时间(如6个月以上)的人员,同时需要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条件。
6、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达到一定标准(如4级),且登记失业一定时间(如6个月以上)的人员,同时需要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条件。
7、高校毕业生:属于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一定时间(如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其他认定标准
可能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如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
三、排除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的人员通常不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担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等的。
3、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或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自愿申请退出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援助对象身份的。
6、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就业援助对象身份的。
7、认定后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且连续一定时间(如6个月以上)未联系的。
8、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
就业登记证明的开具地点通常是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
一、开具机构
就业登记证明一般由负责就业登记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具。这些机构可能包括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等,具体名称和职责可能因地区而异。
二、所需材料
在申请开具就业登记证明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就业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申请人的就业情况。
三、开具流程
咨询了解:申请人可先通过电话或网络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具体的开具流程和所需材料。
准备材料: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前往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请。
审核开具: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就业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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