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记者作为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记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作品进行上述行为,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
采访权:记者有权进行采访活动,收集新闻素材。这是记者履行职责、报道新闻的基础权利。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报道权:记者有权将采访到的新闻素材进行整理、加工,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这是记者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监督社会的重要方式。
记者无权未经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拍摄,这一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拍摄他人可能侵犯这些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直接限制了记者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的行为。
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这一规定强调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但并未赋予记者未经同意拍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