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未迁出:
若女儿户籍保留在娘家,且当地拆迁政策以户籍人口为补偿依据,女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有权参与分配。
例如,湖南张家界某村曾以“已婚”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村规违法,支持其获得补偿。
2.户籍已迁出:
若女儿户籍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一般不再享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参与补偿分配。但若娘家拆迁涉及房屋等个人财产,且女儿对房屋有出资建造等合法权益,可主张相应份额。
3.家庭协议或遗嘱:
若父母通过遗嘱明确排除女儿继承权,需按遗嘱执行;若无遗嘱,女儿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拆迁款中属于父母遗产的部分享有平等继承权。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
1.政策独立性:
若婆家拆迁以自有宅基地或房屋为补偿依据,且与娘家拆迁无关联,女儿作为婆家房屋共有人或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可依法获偿。
例如,若女儿在婆家有独立房产,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主张补偿。
2.重复补偿限制:
部分地区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规定“一户一宅”或限制重复享受安置利益。若娘家拆迁时女儿已作为安置人口获得足额补偿,婆家政策明确排除重复享受情形,可能无法再次获偿。
3.权益基础独立性:
若两次拆迁基于不同权益(如娘家补偿基于户籍、婆家补偿基于房屋产权),且符合两地政策条件,重复获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若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补偿,则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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