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征地通告: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需在拟征地范围内发布通告,明确征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等信息,并告知抢栽抢种不获补偿。
2.征询意见与听证: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召开听证会,记录不同意见并协调解决。例如,某地因村民对青苗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经听证后调整为按市场价补偿。
3.地籍调查与登记:联合乡镇政府实地核查土地四至、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填制调查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拟定补偿方案并公告:根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并在村内公示不少于30日。
5.签订协议与支付补偿: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与被征地主体签订协议,补偿款需在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补偿协议由其与被征地主体签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集体土地征收中,协议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主体签订。村委会虽非法定主体,但若受政府委托可代签,但责任仍由政府承担。
例如,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村委会签订协议后,因补偿款未到位,法院判决由自然资源局承担支付责任。若村委会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协议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补偿协议由其与被征地主体签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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