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村里的土地确权需分情形处理:
继承宅基地房屋:若因继承占用宅基地房屋,可凭继承证明申请确权,遵循“地随房走”原则,确权范围限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
国家批准异地建房:因移民安置、地质灾害等集体搬迁,经国家批准并符合规划条件,可异地建房并确权,需提交批准文件及建房证明。
家庭承包地保留:若仅部分家庭成员迁出,仍有成员保留本村户口且承包地未收回,家庭可继续确权承包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确权错误可依法更正,无明确时间限制:
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原始权属证明、实际使用凭证等材料,申请更正登记。若登记机构确认错误,将启动修改程序并重新发证。
异议登记过渡:若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行政诉讼兜底:若土地管理部门拒绝更正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更正。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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