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套自牌”同样构成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与套用他人号牌一致。
例如,重庆车主黄某为蹭免费停车,将自家另一辆车的号牌克隆到作业车上,被处以记12分、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0日;
北京车主陈某因使用磁性贴片篡改车牌数字逃避进京证检查,被处以记12分、罚款5000元、拘留12日。
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交通管理秩序,更因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保险理赔受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扣留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处罚包括:罚款200元、记12分、扣留机动车。
例如,某车主因未在前挡风玻璃及后车窗规范粘贴临时号牌,被电子警察抓拍后,面临上述处罚。
临时号牌需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或左下角、后挡风玻璃左下角,且号码清晰可见。
若仅悬挂单张号牌或遮挡号牌,同样按此标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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