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但超过该期限未判决并不等同于“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满前,执行机关需通知决定机关,由其决定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若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进入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可能因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等原因继续侦查或补充起诉;即使超过十二个月,若发现新证据或犯罪事实,仍可能被追诉。
例如,某诈骗案嫌疑人取保候审11个月后,因同案犯供述新增犯罪事实,被重新逮捕并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案底的形成需以法院判决有罪为前提。
若案件经审判被认定无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则不会产生犯罪记录。
例如,某盗窃案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档案中无犯罪记录。反之,若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则会留下案底。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案底指经法院判决有罪的犯罪记录,仅存在于刑事诉讼终结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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