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入职当年需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具体规则如下:
1.基础天数: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5天,满10年不满20年享10天,满20年享15天。
2.入职当年折算:
新入职职工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天数”计算,不足1天不享受。
例如,2025年4月1日入职且累计工作满12年的职工,当年应休天数为(275天÷365天)×10天≈7.53天,实际可休7天。
3.特殊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事假超20天且未扣工资、病假超2个月(10年以下工龄)等,不享受当年年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年假工作年限以累计工龄为准,社保缴纳记录仅作辅助证明。核心规则如下:
1.累计工龄认定:
包括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视同工作期间(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期)。
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5年、B单位工作3年,累计工龄8年,享5天年假。
2.社保记录作用:
若社保连续缴纳且与工作经历一致,可作为工龄证明;但未缴社保或断缴不影响工龄计算。
如职工在C单位工作10年但未缴社保,仍可凭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明工龄。
3.争议处理:
单位与职工对工龄有争议时,需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档案记载等材料,社保记录非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及视同工作期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认定劳动关系及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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