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补偿并非按基础工资计算,而是以职工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为基数,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具体规则如下:
1.计算基数:
以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准;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例如,某员工前12个月应发工资含加班费8000元,剔除加班费后月均工资为7000元,则日工资为7000元÷21.75天≈321.84元。
2.补偿标准:
单位未安排年假的,需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含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实际需额外支付200%。若单位已支付正常工资,则仅需补足差额。
例如,某员工未休5天年假,单位需额外支付321.84元×5天×200%=3218.4元。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21.75天折算,月工资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新入职或离职员工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具体规则如下:
1.基础天数: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5天,满10年不满20年享10天,满20年享15天。例如,职工累计工作12年,每年享10天年假。
2.新入职员工: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天数折算,不足1天不享受。例如,2025年8月1日入职且累计工作3年的员工,剩余日历天数为153天,折算后享2天年假(153÷365×5≈2)。
3.离职员工:按(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天数-已休天数折算,不足1天不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10年、20年分别享5天、10天、15天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入职员工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年假,离职员工按已过日历天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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