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该条款明确了征收需基于公共利益,且详细规定了补偿的范围、方式和保障,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房产纠纷的解决依托多层次法律框架,核心条款集中于《民法典》物权编。
在物权确认纠纷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明确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相邻权纠纷中,要求不动产权利人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第296条进一步禁止利用共有部分产生噪音、烟尘等侵害相邻权。
另外,在合同纠纷中,区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保护交易安全,且赋予守约方在对方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而言,如果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收房手续,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物业费通常开始计算,业主需承担缴纳责任。
因为此时房屋已具备入住条件,物业服务已实际开展,即便业主未实际居住使用,也享受了诸如小区安保、环境卫生维护等物业服务。
不过,要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期间,业主可提供相关证明,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具体减免情况需依据实际情形和合同约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