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骑车摔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特定公共交通伤害”方可认定为工伤。此处包含两个核心条件:
1.事故类型限定:仅限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特定类型,单纯骑车摔倒不属此类;
2.责任划分要求:需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若因自身操作失误、注意力不集中等导致摔伤,通常视为本人主责,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若摔伤由第三方原因引发(如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其他车辆碰撞且本人无责),可申请工伤认定,但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需按以下流程进行: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
3.待遇申领:根据鉴定结果,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具体标准与伤残等级挂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赔偿主体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
1.已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未参保单位:所有赔偿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若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追偿,但商业保险赔付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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