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这一规定的设立,是出于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考量,高速行驶的车辆突然被拦截,极易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危及驾乘人员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视情节轻重,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若拦截行为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在高速上拦截检查车辆。这里的“紧急公务”通常包括追捕犯罪嫌疑人、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警察在接到高速拦车报警后,会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随后,警察会对拦车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拦车原因、动机等具体情况。
若拦车是因个人纠纷等普通原因,警察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拦车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如拦车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给予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若导致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拦车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如有人利用高速拦车实施抢劫、绑架等,警察将立即控制相关人员,依法展开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