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律师可以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权利不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罪名认定、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提出辩护意见。
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已认罪认罚,律师仍可基于专业判断,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避免当事人因误解或压力作出不当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如非法取证),仍可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认罪认罚非出于自愿,或存在胁迫、利诱等情形的,法院亦可撤销具结书,重新审查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效率与公正,既非剥夺律师辩护权,亦非免除司法机关的审查义务。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与司法机关的证据裁判原则共同构成了该制度的双重保障,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