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量刑时,会充分考量这一情节。
同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涵盖程序上从简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一般较大。
但若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即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可能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像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可能依然会被从重判处刑罚。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也会影响判刑。
如果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在量刑时可能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反之,若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再次犯罪,不仅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重新收押,量刑时也会从严惩处。
并不是认罪才能取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是否批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