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构成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时空条件:疾病发作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
2. 结果条件: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疾病未导致死亡或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则不构成工伤。
3. 例外情形: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则直接适用工伤认定,无需满足“48小时死亡”条件。
企业赔偿义务根据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分为两类:
1. 已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未缴纳工伤保险:
企业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且需先行支付后续可追偿。
工伤期间工资支付遵循以下规则:
1. 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标准: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
期限限制: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 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级至六级伤残:由企业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且企业需为其缴纳社保。
3. 工资支付义务:
停工留薪期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