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当妻子怀孕且缺乏经济来源,而丈夫有能力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时,妻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如果双方未婚但育有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另外,若女方因怀孕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即便男方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也可要求男方分担。
总的来说,当怀孕时男方不负责任,女方可依据婚姻状态、双方过错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扶养费、抚养费、损害赔偿等。
妇联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群团组织,当怀孕女性遭遇男方不负责任的情况时,向妇联求助是完全可行的。
妇联工作人员可出面与男方沟通,向其普及《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法律规定,督促男方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需要法律帮助的怀孕女性,妇联还会提供专业指引与资源对接。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妇女联合会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妇联可协助受害者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沟通记录等,推荐法律援助机构或专业律师,帮助其通过诉讼主张扶养费、抚养费等权益。
此外,妇联还会关注怀孕女性的身心状态,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缓解其因男方不负责任而产生的焦虑、抑郁等情绪,同时链接社会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女性提供生活救助或医疗帮扶。
若双方仅为普通恋爱关系,且男方对怀孕无过错,女方单方面决定打掉孩子后,要求男方赔偿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若男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女方怀孕后不得不打掉孩子,女方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再如,男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女方打掉孩子后,除可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需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此外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因男方过错(如家暴、出轨等)决定打掉孩子,可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但单纯因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而要求男方赔偿,法院通常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