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为严格。
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监视居住要求被监视者在固定场所(住处或指定居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且可能接受电子监控或不定期检查;取保候审则允许被取保者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自由活动,仅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当地”等限制。
申请与决定程序:取保候审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申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监视居住不可申请,仅能由办案机关依职权决定。
期限差异: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住处监视居住不可折抵。
折抵规则: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适用条件:仅当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执行时适用折抵规则。指定居所需满足必要生活条件,且不得为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包括以下要点:
执行场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居所不得为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且需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监督措施:执行机关可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者活动,要求其报告行踪、住址变动等信息。
限制内容:被监视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场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证据。
通知义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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