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飞机(包括普通舱位)属于被禁止的高消费行为,而非“特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院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罚款金额可达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内。
存在伪造证明文件、暴力抗拒执行等情节,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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