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解除与通知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届满前,执行机关需在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向被取保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退还保证金。
后续措施的衔接
案件侦查未终结,决定机关可根据案情变更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或逮捕;案件已侦查终结且无犯罪事实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环节的核心在于平衡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避免“久押不决”或“程序空转”。
违规情形的例外处理
被取保人在期限内违反规定,执行机关可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
即使期限届满,违规行为仍可能成为后续诉讼程序中的不利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与刑事责任的独立性
取保候审仅是强制措施,其解除不直接等同于无罪或免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判刑与否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而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或期限。
判刑的实体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将依据《刑法》分则条款判处刑罚。
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程序性保障与实体裁量
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持续推进侦查、起诉与审判,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期限届满时案件未审结,法院可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但不影响最终判决的实体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