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对顾客猝死的责任取决于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因自身疾病猝死,且商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未发现异常未忽视求救信号、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采取基础急救措施,则无需担责。
商家存在过错,例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导致顾客摔倒后猝死,或未对突发疾病的顾客进行必要救助,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范围以过错程度为限,可能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商家对顾客酒后死亡的责任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顾客因自身疾病或意外死亡,且商家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未强迫劝酒、发现顾客醉酒后及时劝阻其驾车、通知家属或拨打急救电话,则无需担责。
商家存在过错,例如明知顾客已严重醉酒仍继续售酒,或未对醉酒顾客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导致其因酒精中毒或无人照看死亡,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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