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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传播构成犯罪吗?

大律师网 2025-09-11    人已阅读
导读: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普及的当下,AI软件恶意生成并传播丑化他人的图片、视频已成为新型侵权高发领域。从社交平台的低俗恶搞到商业领域的恶意抹黑,技术滥用不仅损害个人名誉,更冲击社会伦理底线。

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传播构成犯罪吗?

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传播构成犯罪吗?

  一、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审结的典型案例明确,未经许可使用AI软件将他人肖像生成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图片并传播,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法院认定,尽管AI生成图片与原始照片风格不同,但二者在脸型、姿势、造型等关键特征上具有高度对应性,足以使公众识别出被侵权主体,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名誉权侵权同样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将原告肖像生成为胸部暴露的图片并传播至微信群,引发低俗化讨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法院据此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此外,若AI生成内容涉及性暗示、身体畸形等极端丑化手段,还可能侵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保护的一般人格权,通过私信发送三臂、木腿等违背人类生理结构的图片,造成被侵权人心理屈辱,法院可依据人格尊严受损判定侵权。

  二、责任划分

  AI恶搞丑化行为的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直接操作者作为侵权行为实施者,需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侵权主观故意、行为恶劣程度及损害后果,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传播者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普通用户转发行为——若转发者明知或应知内容为AI恶意生成,仍进行扩散,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此外,若AI恶搞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例如传播范围广、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直接操作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或诽谤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平台义务

  作为内容传播载体,网络平台对AI恶搞丑化行为负有法定监管义务。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平台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AI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如“AI生成”水印),并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确保公众可追溯技术来源。若平台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侵权内容大规模传播,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甚至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平台需承担三项核心义务:

  其一,利用技术手段监测深度合成内容,例如通过图像识别算法锁定异常变形、低俗化特征的图片;

  其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24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并向受害人反馈处理结果;

  其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侵权账号注册信息、内容生成记录等关键证据。

  若平台怠于履责,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可被处以警告、罚款乃至责令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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