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的首要条件是被代位人(即先死亡的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父亲先于祖父去世,则父亲的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
被代位人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被代位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其他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母亲先于父亲去世,母亲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但父亲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不受辈数限制。
父亲的子女先于祖父去世,则子女的子女(即祖父的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
4.被代位人生前未丧失继承权
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若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丧失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父亲因虐待祖父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
5.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被代位人继承遗产,但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遗嘱部分失效,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1.发生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即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即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主体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人: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3.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视为被代位人应继份额的承继。
转继承: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属于两次独立的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