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个税起征点及扣除标准2025一览表

大律师网 2025-09-24    人已阅读
导读:个税政策与每个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个税起征点、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规则及退税条件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及退税条件等方面持续优化,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促进税收公平。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个税起征点及扣除标准2025一览表

  一、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

  标准额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折算为每月5000元。

  适用范围:覆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适用于所有居民纳税人。

  计算方式:月度预缴时采用累计扣除法,即截至本月任职受雇月份数×5000元/月。

  二、专项扣除标准(“三险一金”)

  扣除范围:特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扣除规则:以个人实际缴纳金额为限,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工资薪金中代为扣缴,缴纳比例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社保、公积金政策执行。

  三、综合所得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据此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0;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31920;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85920;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81920。

个税起征点及扣除标准2025一览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之外,针对居民生活刚性支出的补充扣除项目,2025年仍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的七类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一、子女教育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含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分别按50%比例扣除,扣除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扣除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一次性扣除。

  三、大病医疗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固定。

  五、住房租金扣除

  根据纳税人租赁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实行分档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8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六、赡养老人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婴幼儿照护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分别按50%比例扣除,扣除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需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满足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核心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税,具体情形如下。

  一、基础退税条件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纳税人主动申请退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当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即产生可退税额。

  二、典型适用情形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通过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退税。

  2.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或没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导致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在预缴阶段未能充分扣除的。

  3.预缴时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如遗漏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等扣除项目;

  4.存在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时未扣除的;

  5.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不充分的。

  三、退税的限制与要求

  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重新申请。

  存在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或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未提供资料等情形的,需要先完成补税、更正申报或补充资料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会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或更正申报,拒不配合的将不予退税。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主动退税。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