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被开除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加班安排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加班权与劳动者的拒绝权均有明确界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确立加班的法定前提,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禁止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明确劳动者对违法加班安排有权拒绝。
公司的加班安排违反上述规定——包括未协商、超时安排或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劳动者拒绝后被开除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如发生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故障需及时抢修等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这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被开除,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辞退。
此外,即使加班安排合法,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直接强制加班,劳动者拒绝后被开除,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
司法实践中,判断开除合法性需综合审查加班的必要性、程序合规性及薪酬支付情况,劳动者拒绝违法加班的权利受法律明确保护。
被公司开除后维权需遵循“证据先行、梯度推进”原则,依托法定渠道实现权利救济,核心依据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两审”制度。
优先做的是固定证据,需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加班安排凭证(通知、考勤记录等)、开除证明(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及工资流水等,这些材料是认定违法解除的关键支撑。
协商是维权的优先选择,劳动者可与公司明确指出开除行为的违法性,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的诉求,协商过程中需留存书面记录或录音。
协商不成的,可启动正式法律程序:
第一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促成和解;
第二步:调解无果,需在被开除后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裁决具有前置效力;
第三步: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行政监督与群团支持强化维权效果,维权过程中需注意时效节点与证据完整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辞退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及第八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被违法辞退后,可主张的赔偿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
适用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但需支付补偿的情形(如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性裁员等)。
计算方式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赔偿金
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3.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