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若合同订立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观要件:
获利方存在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的故意。
2.客观要件:
合同内容严重失衡,如一方权利远超对价义务,或另一方义务显著加重。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合同文本、市场行情及履行结果判断是否“明显违反公平”。
3.时效限制: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为九十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程序要求:
受损害方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撤销,并提供证据证明显失公平。
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市场报价单等。
法院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将判决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合同条款的无效认定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
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包括: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因违反《劳动法》而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如“赌债偿还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3.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如夫妻为逃避债务伪造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一方名下,该协议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条款效力的审查遵循“整体有效、部分无效”原则。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若条款无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整个合同无效。
合同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石。面对不公平合同,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撤销权或主张条款无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