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后,业主需依法应对诉讼程序并积极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暴力方式催缴。
业主因未交费被起诉,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公共设施维护缺失、环境卫生不达标)为由,主张减少或拒付相应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赋予业主在对方违约时选择修理、减价等救济方式的权利。
物业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业主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应注重收集物业服务记录、投诉处理单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符,从而争取法院支持调减费用或免除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物业费过高,业主可通过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双重路径维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业主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要求核查物业企业是否违规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物业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业主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协商调整收费标准,或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启动业主共同决定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在维权过程中,业主应注重留存收费凭证、公示文件等证据,确保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面对物业管理费纠纷,业主应秉持“依法维权、理性沟通”原则,通过诉讼抗辩、行政投诉、协商调解等多路径实现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