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行为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5-10-09    人已阅读
导读:继承权作为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丧失与保留直接关乎家庭财产的合法流转。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具有法定性、明确性,而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则受法律特别保护。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行为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既遂或未遂,均绝对丧失继承权。

  此行为突破了法律对亲属关系的最低容忍底线,司法实践中,即使被继承人未死亡或未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仍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八条明确,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直接实施杀害行为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杀害行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主观与客观要件并存

  该条款第二项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此行为需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具有争夺遗产的故意)与客观要件(实施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出于泄愤、报复等非遗产争夺目的,则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杀害对象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包括同一顺序或不同顺序的继承人。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与宽恕制度

  第三项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其中,“遗弃”指负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弱势继承人利益

  第五项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5.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遗嘱设立:破坏意思自治原则

  该条款第五项还规定,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此行为直接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破坏了遗嘱制度的核心价值。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行为有哪些?

无行为能力的人有继承权吗?

  1.继承权的法律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身份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继承权作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同样享有。

  2.继承权的行使方式: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其他监护人)需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出发点,管理继承财产。

  司法实践中,若法定代理人擅自放弃继承权或低价处置遗产,其他继承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代理行为。

  3.继承权的特殊保护: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

  接受继承属于纯获利益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此类行为有效。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无行为能力人为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中无行为能力人取得遗产份额的,其继承权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但若涉及遗嘱继承中的义务(如附义务遗嘱),则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遗产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制裁。而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弱势群体,其继承权受法律特别保护,法定代理人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继承程序合法合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