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人未报备前往外地,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于取保期间不报备去外地的行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1、没收保证金: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了保证金,执行机关可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
2、责令具结悔过: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书面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违反规定。
3、变更强制措施: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未报备外出、外出期间逃避侦查,执行机关可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因未报备外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或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可能将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被取保候审人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此未经批准不得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亦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此处的“市、县”包括国内范围,出境行为自然被禁止。
边境检查机关在办理出境手续时,会通过全国公安信息系统核查出境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诉讼状态。
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试图出境,会依据以下程序处理:
1、拦截并阻止出境:边境检查机关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要求其返回居住地。
2、通知执行机关:立即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询问或采取其他措施。
3、可能变更强制措施:若被取保候审人存在逃避诉讼的嫌疑,公安机关可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
试图通过隐瞒身份、伪造证件等方式出境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刑期是指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间。
具体而言:
1、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取保期间性质: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罚执行方式。
被取保候审人未被实际羁押,因此取保期间不计入刑期。
仅当被取保候审人此前存在被羁押的情形时,羁押期间可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