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具体立案标准包括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若行为涉及开设赌场,则适用更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如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通过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即使单次赌资未达刑事标准,但累计赌资超30万元,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量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及社会影响。若行为人同时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参赌、在公共场所聚赌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赌博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进行行政处罚。该条款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根据经济水平制定。若赌博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与;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等。
需注意的是,亲属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通常不被认定为赌博。例如,家庭成员在春节期间以小额资金打麻将,即使单次赌资超当地标准,也可能因“娱乐性”属性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