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后将款项退回保险公司(即退赃退赔),并不必然阻止立案程序的启动,立案与否的核心判定标准是骗保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门槛或行政违法标准,退赃退赔仅作为量刑或处罚时的考量情节。
从刑事立案层面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骗保数额已满足上述标准,即使全额退赔,公安机关仍可依法立案,因为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完毕且达到追诉标准,刑事立案的条件即已成就,退赔行为仅能体现行为人悔罪态度,可在后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但不影响立案的合法性。
从行政违法层面分析,骗保数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即使已退还款项,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仍可对其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骗保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退赔并不免除行政违法的追责基础。
此外,对于跨境骗保、团伙骗保等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即使退赔,因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也可能被纳入立案范围。
骗保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形成“三重责任”体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例如,某退休人员隐瞒死亡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4万元,除需退还全部款项外,还将面临8万-20万元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骗保行为导致保险公司调查、诉讼等损失,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保险诈骗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骗保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1万-10万元):五年以下徒刑,并处1万-10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10万-50万元):五至十年徒刑,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徒刑,并处2万-2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2.诈骗罪的兜底适用
骗保行为未明确纳入保险诈骗罪范畴(如骗取非保险类社会保障待遇),可能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论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3.特殊手段的叠加罪名
骗保过程中使用伪造公文、印章等手段,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数罪并罚。
老板指使员工骗保的情形下,老板通常承担更主要的法律责任,二者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责任划分需依据关于共同行为人的规定,结合主观故意程度与行为作用大小综合判定。
从刑事责任角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老板以单位名义指使员工骗保,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老板判处刑罚,员工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老板因主导犯罪策划、下达指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通常被认定为主犯,量刑上重于作为从犯的员工。
骗保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老板作为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因老板是犯意的发起者和行为的指使方,一般认定为主犯,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员工受教唆参与犯罪,根据其参与程度可能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行政责任层面,《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提供协助的相关人员,老板作为指使方,属于违法行为的主导者,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因执行老板指令实施骗保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老板作为用人单位或指令发出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还是行政追责,均以老板作为责任核心主体,其责任显著重于执行指令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