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宅基地确权的核心目的是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规范宅基地管理,并非不确权就一定会直接收回。
若村民未参与确权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如在外务工错过确权登记时间、确权所需材料暂时缺失等,在这种情况下,集体通常不会直接收回宅基地。
村民可在后续当地开展的补登补录工作中,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向村集体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补确权,经审核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合法、符合规划要求后,仍可完成确权登记,保障自身的使用权。
但在部分特定情形下,不确权的宅基地确实存在被集体收回的可能,这些情形多与宅基地的合法性、使用状态相关。
若宅基地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比如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通过调整或补缴费用规范、宅基地长期闲置且无人使用等,即使村民申请确权,也可能因不符合确权条件而无法通过审核。
对于这类本身不具备合法使用权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村规民约,按程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分配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以保障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若村民存在“一户多宅”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未确权的宅基地也可能面临收回。
根据“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村民因继承、买卖等原因拥有多处宅基地,且多余的宅基地未参与确权,同时不符合“分户后申请新宅基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等例外情形,村集体可对多余的未确权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
不过,在收回过程中,若宅基地上仍有合法建设的房屋,村集体通常会先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还需注意,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即使宅基地已确权,若出现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且不再使用宅基地等情形,村集体也可按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但这种收回与是否确权无关,而是基于宅基地所有权属性及政策规定的合法收回,且收回时需遵循法定程序,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