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反悔能否退钱,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合法的合同解除或撤销事由,相关判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反悔并要求退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时,可依法解除或撤销合同并主张退款。
法定可退款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一、合同可撤销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已支付款项应返还。
二、法定解除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等,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返还财物。
约定退款情形则依据合同条款执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买方付款后7日内可无理由解除合同并退款”),当条件成就时,反悔方可依约主张退款。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双方就退款金额、方式达成合意,可按协商结果执行。
需注意,无上述情形,反悔方强行要求退款的,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已付款项可能被作为违约金抵扣。
合同签订后反悔通常构成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需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及合同约定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且已及时通知对方)。
赔偿责任的范围分为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优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定赔偿则在无约定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即涵盖直接损失(如已支出的费用)与可得利益损失。
特殊情形下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确立了“减轻损失原则”,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外,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合同已解除,赔偿义务并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