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若交易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非实物黄金对赌交易的资金追回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司法实践中,此类交易常被定性为“非法期货”或“变相赌博”,投资者需通过刑事报案或民事诉讼主张权益,但成功率极低。
刑事追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可对违法所得财物进行追缴,但需以平台构成犯罪为前提。
平台仅涉及合同纠纷,投资者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资金。
多数非法平台采用私人账户收款、虚构交易数据等手段,导致资金流向难以追溯。
民事诉讼层面,投资者需证明交易属于“对赌”而非实物买卖。
平台以“实物黄金”为名实施欺诈,可能构成诈骗罪,投资者可通过刑事报案要求追赃。
但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难度大,平台常以“市场风险”为由推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构成需满足四项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活动破坏家庭稳定、诱发犯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提供赌博场所、工具等组织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行为均属开设赌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分两档量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赌场规模、持续时间、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等。
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悔罪表现。
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或积极退赃退赔,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非实物黄金对赌交易的本质是披着金融外衣的赌博活动,其资金追回路径狭窄,刑事定罪与量刑需严格依据法律要件。投资者应警惕“高回报、低风险”的虚假宣传,选择经国务院批准的正规交易平台,避免参与非实物对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