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纵火罪的刑期根据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两个层次,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基础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处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含两种情形:
未造成实际损害:纵火行为未引发火灾,或火灾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损害不严重:火灾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但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纵火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指未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损失未达50万元以上。
2、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故意纵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处的“重大损失”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认定: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人员伤亡:致1人以上重伤、死亡,或3人以上轻伤;
社会影响:引发重大社会恐慌,或导致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瘫痪。
纵火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与客观要件,体现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
1、主观要件:故意心态
行为人必须明知纵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具体包括:
直接故意:积极追求火灾发生,如为报复而纵火;
间接故意:明知纵火可能引发火灾,但持放任态度,如为泄愤在仓库附近丢弃火种。
司法认定:若行为人误认为纵火不会引发火灾(如认为火势可控),但客观上导致严重后果,可能因“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失火罪,而非故意纵火罪。
2、客观要件:实施纵火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实施:通过点燃易燃物、破坏消防设施等方式引发火灾;
危害公共安全:火灾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典型场景:在商场、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纵火,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因“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节可能导致量刑从重,体现对恶劣犯罪的严厉打击。
1、特定目的纵火
若纵火行为出于报复、敲诈勒索、政治破坏等恶劣动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因报复等特定目的纵火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多次纵火或后果特别严重
多次纵火:短期内多次实施纵火行为,社会危害性累积;
后果特别严重:致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次生灾害(如爆炸、环境污染)。
3、拒不认罪或毁灭证据
行为人拒不认罪、毁灭证据或阻碍救援,可能被认定为“无悔罪表现”,从而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犯罪分子有“拒不认罪”等情节的,可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