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工资的优先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其中工人工资具有法定优先权。
具体规定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条款将工人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位,确保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优先获得经济补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体现公平原则。
二、工人工资的申报与确认程序:
工人工资的优先受偿需通过债权申报程序实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职工无需主动申报工资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需对工资债权的真实性、金额进行审查,防止虚假申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这一程序既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与异议权,也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除工资外,职工还可能享有经济补偿金等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按职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该补偿金与工资一同纳入第一顺位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法院可协调政府设立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后续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确保职工基本生活需求。
破产审查中工人工资的优先受偿,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倾斜保护。从清偿顺序的法定优先到申报程序的权益保障,再到执行阶段的应急机制,法律为职工工资清偿构建了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