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归属,这是判定的基础前提。
根据《民法典》,若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或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个人财产,即便拆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后获得的房屋通常仍属于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需注意,若拆迁补偿时考虑了配偶的人口因素,或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拆迁房进行了装修、扩建,那么涉及配偶贡献的部分,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在财产分割时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的构成与分配方式,也会影响拆迁房的财产属性。拆迁补偿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人口安置补偿等。
其中,房屋价值补偿与原房屋产权直接挂钩,原属个人财产的,该部分补偿仍归个人;而人口安置补偿、搬迁费等基于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补偿,若发放对象包含配偶,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若拆迁后选择货币补偿,用补偿款重新购买房屋时,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差价,或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新购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结合资金来源与登记情况综合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阶段与拆迁行为的关联性,也是判定财产属性的重要因素。
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建造或共同继承的,无论拆迁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还是离婚前,拆迁后获得的房屋或补偿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若拆迁行为发生在结婚前,补偿权益已确定归一方所有,婚后才实际取得拆迁房或补偿款,该财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拆迁行为跨越婚姻存续前后,需区分婚前已确定的补偿部分与婚后新增的补偿部分,前者属个人财产,后者可能因涉及夫妻共同贡献或政策调整而成为共同财产。
拆迁赔偿不满意时,首要对接的是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部门,通过协商沟通争取调整方案,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维权方式。
根据拆迁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实施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被拆迁人对赔偿不满意,可先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说明不满意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重新核算或调整补偿方案。
多数情况下,征收部门会针对合理异议进行复核,若能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补偿方案,避免后续复杂程序。
若协商无果,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监督纠正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时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补偿决定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补偿决定存在的问题。
上一级行政机关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若认定存在问题,会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直接调整方案,整个过程通常在60日内完成,是协商失败后的重要行政救济途径。
根据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在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且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自行组织强征。
这意味着“不签字”只是暂时延缓拆迁,若拆迁项目合法、补偿方案合理,且被拆迁人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拆迁方仍可通过法院强征;反之,若拆迁项目违法或补偿未落实,即便被拆迁人不签字,拆迁方也无权强征,任何违法强拆行为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强征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缺少任一环节均属违法,被拆迁人可据此维权。
首先,拆迁方需先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并送达,明确补偿金额、方式及搬迁期限。
其次,被拆迁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享有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6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权,在此期间拆迁方不得申请强征。
最后,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行使权利且不搬迁的,拆迁方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征申请,法院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裁定准予强征,不符合的则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