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有明确的被告”条件,但未强制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
司法实践中,被告身份信息的认定以“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为标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
起诉时无法获取被告身份证号码,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补充辅助信息:提供被告的银行账号、社保编号、驾驶证号码、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等关联数据,辅助法院核查身份。
2、申请法院调查:立案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或相关机构留存的被告身份资料。
3、委托律师查询:律师可凭律所介绍信、律师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被告户籍信息,或通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间接证明身份的材料。
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证据规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需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
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可能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告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此类例外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原告仍需提供基础证据启动诉讼程序。
若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并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无需身份证号码,但需以“明确的被告”为前提;证据提交具有强制性,但特殊情形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公众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合法途径完善身份信息、固定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