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的署名首先与“产权归属”直接挂钩,但需区分“法定共有”与“约定独有”两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房,即便房产证仅写一方名字,若无特殊书面约定,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若购房资金来自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房产证仅写该方名字,同时无证据证明存在“赠与对方”的意思表示,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署名此时直接决定产权归属。
此外,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购房归一方所有”,即便用共同财产出资且写双方名,仍需按约定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署名的法律效力让位于书面约定。
署名影响房屋的“处分权限”,直接关系后续交易、抵押等行为的可行性。
若房产证写双方名字,房屋的出售、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方单独处分可能因“无权处分”导致行为无效。
若仅写一方名字,该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可能单独完成房屋处分,虽配偶事后可主张权利,但会面临“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风险——若买受人或抵押权人是善意且已办理登记,配偶可能无法追回房屋,仅能向处分方主张赔偿。
这种处分权限的差异,让署名成为防范“单方擅自处分”的重要保障。
产权归属的认定逻辑不同,是二者最基础的区别。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若写两个人名字,无需额外证明,房屋直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享有平等的产权份额。
若仅写一个人名字,虽默认仍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但需满足“无特殊约定”且“资金为共同所有”的前提,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写两人名时,即便存在部分个人出资,也更易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产权归属的争议风险更低。
此外,若夫妻书面约定房屋归属,写一人名可能与约定一致,写两人名则需变更约定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份额,否则默认等额共有。
房屋处分的权限差异显著,直接影响交易与抵押的可行性。
写两个人名字时,房屋的出售、抵押、赠与等任何处分行为,都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方单独与第三方签订的处分合同可能因“无权处分”被认定无效,能有效防范一方擅自处置房屋的风险。
若仅写一个人名字,登记的产权人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可单独办理房屋过户或抵押登记,虽配偶事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面临“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限制。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是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常见情形,这也是法律默认的基础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若用这些资金购买房屋,无论房产证上写一人还是两人名字,若无特殊书面约定,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若购房资金来自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买房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的存款、房产变现款等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用这些资金全款购买房屋,且房产证仅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同时无证据证明出资方有“将房屋赠与对方”的意思表示,则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产证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根据司法解释,该房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若父母仅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便房产证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部分可能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分割时需先扣除该部分再对剩余份额进行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