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条款明确将追逐竞驶纳入刑事规制范围,突破了传统治安管理处罚的局限。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超速程度、驾驶路段、是否闯红灯、是否抗拒执法等因素。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若追逐竞驶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如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若同时存在醉酒驾驶、严重超员等情形,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威胁公共安全仍放任结果发生,但不要求以竞技或追求刺激为动机。
驾驶车辆故意撞人行为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实施撞击行为,即使未造成死亡结果,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若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行为人仅具有伤害故意,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主观故意时需综合考察行为动机(如报复、泄愤)、撞击部位(如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行驶速度(如突然加速撞击)等因素。
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撞击不特定多数人),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立案后需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车辆行驶数据、证人证言等,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驾驶车辆追逐竞速与故意撞人行为分别触及刑事犯罪的底线与红线,其法律后果具有严厉性。公众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树立尊重生命的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