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其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即被执行人客观上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但通过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虚假诉讼、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其二,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藏、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等。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执行期限超过三年,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
此时,被执行人不会因“无钱可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流程包括:
其一,申请执行。
权利人需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逾期申请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其二,法院受理与审查。
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措施。
其三,执行措施与异议处理。
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异议成立,法院应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被执行人可申请复议。
其四,终结执行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财产线索,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强制执行三年无果时,被执行人是否坐牢取决于其是否存在逃避执行行为,而非单纯“无钱可赔”。司法机关需严格区分“无履行能力”与“拒不履行”,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