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或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存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法定加重情节,可能直接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
司法实践中,量刑并非单纯“以数额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退赃情况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若存在索贿、多次贪污等恶劣情节,则可能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职务犯罪三百万以上的案件,基准刑通常设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存在以下情形,量刑幅度可能调整:
1、从宽情节: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2、从严情节:索贿、多次贪污、贪污救灾款物等特定款项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数罪并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滥用职权罪),需按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处罚。
职务犯罪三百万以上的量刑,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在严惩腐败的同时,也注重区分犯罪情节,做到“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