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审查核心是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重点核查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求是否具体、案件是否属法院管辖及受案范围。
若存在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无管辖权、双方有有效仲裁协议等情形,即使实体权益可能成立,仍会被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则以实体法为依据,审查诉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支撑,需对证据真实性、法律关系合法性、请求合理性进行全面评判,仅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据时作出。
适用阶段与法律文书形式的差异,反映出二者对诉讼进程的不同影响。
驳回起诉可在诉讼全流程中作出,既可能因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直接裁定,也可能在实体审理中发现程序问题后处理,其载体为裁定书,体现对程序问题的快速裁决。
驳回诉讼请求则必须在实体审理终结后作出,需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完整环节,载体为判决书,是对案件实体争议的终局评判。这种差异源于程序问题可即时核查,而实体争议需全面审理后方能认定。
事实依据缺失是驳回诉讼请求的首要情形,核心是当事人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等核心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或证据虽存在但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无法认定事实成立,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障碍导致诉求缺乏合法性,是另一类常见的驳回情形。
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本身不成立,或诉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失效、被修改,且无新的法律依据支撑,法院会认定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驳回。
此外,若当事人的诉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序良俗相悖,即使事实成立,也会因法律禁止性规定被驳回诉讼请求。
请求本身存在合理性缺陷或超过法定保护期限,同样会导致诉求被驳回。
若当事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确认时效已届满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会驳回诉讼请求,此时即使事实与法律关系成立,也因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丧失胜诉权。
若诉求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诉求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匹配,法院会认定请求缺乏合理性,进而驳回。
若当事人在诉求被驳回且判决生效后,就同一纠纷再次以相同被告、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避免同一纠纷反复审理导致资源浪费,同时防止当事人通过多次起诉逃避不利判决后果。
即使当事人在后续起诉中变更部分诉讼理由,但若核心事实与法律关系未改变,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若在原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发现了原审理过程中无法收集或不存在的新证据,或发生了新的事实,且该新证据或新事实足以影响原判决结果,当事人可基于新事实、新证据向法院提起新诉讼。
此时的起诉并非对原纠纷的重复主张,而是基于新的事实基础提出的新诉求,法院会审查新事实、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需注意,新证据需满足在原审中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条件,若当事人在原审中因自身过错未提交已知证据,后续再以该证据起诉,可能不被认定为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