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确权并不必然导致收回,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使用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
宅基地未确权但使用符合规定(如依法取得、按批准用途使用、无权属纠纷),即使未完成确权登记,村集体也无权随意收回。
宅基地存在法定收回情形,无论是否确权,村集体均可依法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此外,若
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村集体也有权收回。
宅基地不确权不影响其被依法征收的权利,但征收补偿需以合法使用权为基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无论宅基地是否确权,只要其使用权合法存在(如依法取得、无权属争议),征收时均应获得相应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宅基地未确权且存在权属争议,征收程序将暂停,需先解决争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此,未确权宅基地的征收需以权属清晰为前提,否则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
已建10年以上无证宅基地的确权补办,需分情况处理,核心是证明其合法性与历史使用事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具体而言,补办确权需经过以下程序:
1、资格确认:申请人需证明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2、历史使用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宅基地的使用历史(如建造时间、长期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村规划、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3、实地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宅基地进行勘查,核实面积、四至范围是否与陈述一致。
4、审核公示:勘查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村集体范围内公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登记发证: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宅基地不确权、征收与无证补办问题,涉及农民的核心利益与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未确权宅基地的收回需以法定情形为前提,征收补偿需以合法使用权为基础,无证宅基地的确权补办需通过合法程序证明历史使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