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规则如下:
其一,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扰乱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非法拦截或强登交通工具;破坏选举秩序等。
其二,处罚标准:
一般情形: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的刑事追责:
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其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的法律责任呈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梯度化规制特征。轻微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通过警告、罚款或拘留予以惩戒;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社会恐慌的,则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等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