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8条开宗明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进一步细化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中,第153条第2款确立了“背俗无效”规则,即合同内容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无需依赖具体法律条文,直接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对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类型作出明确界定:
危害国家安全: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
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合同损害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善良风俗: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人格尊严。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动机、交易目的、监管强度及社会后果等因素。
三、裁判规则:
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补充性。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优先适用违法无效规则;仅当无具体强制性规定时,方可援引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法院需防范“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现象,即避免在存在具体规则时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只有在无具体规则可依时,方可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对道德底线的守护,也是对私法自治的合理限制。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更保障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