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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罪名怎么量刑

大律师网 2025-11-06    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事司法领域,多重罪名的量刑是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当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如何科学、公正地确定最终刑罚,既关乎法律权威,也影响司法公正。我国通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数罪并罚的完整规则体系,为多重罪名的量刑提供了明确指引。

多重罪名怎么量刑

多重罪名怎么量刑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具体而言:

  1、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

  2、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与管制或拘役与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附加刑方面,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特殊情形下的量刑规则

  1、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2、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对新罪作出判决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期。

  多重罪名的量刑规则,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通过限制加重、吸收、并科等混合原则的灵活运用,既避免了刑期过度叠加,又确保了对多重犯罪行为的全面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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