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骗保在刑法中并无独立罪名,通常以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其立案标准需同时满足共同犯罪构成与保险诈骗罪立案要件双重要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合伙骗保需具备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
前者指各参与者明知骗保行为违法,仍协同追求骗取保险金的结果;后者指分工配合实施骗保行为,如有人伪造事故证明、有人提供虚假医疗单据、有人出面申请理赔等,即便未直接参与所有环节,只要为骗保提供帮助,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数额标准是合伙骗保立案的核心量化门槛,直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合伙骗保情形。
此处的数额指共同骗取的保险金总额,而非各参与者分得的金额,即便多人分工后各自获利不足五万元,但合计骗保金额达到标准,仍需整体立案追责。
合伙骗保被发现后,首要面临的是民事层面的责任追究,无论是否触发行政或刑事责任,参与骗保者都需向保险公司返还已骗取的保险金,若保险金已被挥霍,需通过个人财产折价赔偿;若骗保过程中造成保险机构额外损失,也需一并承担。
此外,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且不予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将骗保记录纳入行业共享的信用信息体系,导致参与骗保者后续难以正常购买保险产品,个人保险权益受到直接限制。
行政责任是合伙骗保被发现后的常见后果,监管部门会对参与骗保者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骗保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情节较轻的可能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倍数会进一步提高。
对于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合伙骗保的,还会面临行业禁入处罚,短期内或终身不得从事保险相关职业,失去职业发展机会。
若参与骗保的主体是单位,除对单位罚款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形成对单位与个人的双重行政追责。
合伙骗保若构成刑事犯罪,通常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其判刑的金额标准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并非由个案随意判定。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是启动刑事诉讼并可能判处刑罚的基础门槛,而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为五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合伙骗保的共同犯罪中,无论参与人数多少、个人分赃金额多少,只要全体参与者共同骗取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五万元,就已符合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参与人员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判刑。
需特别注意的是,合伙骗保的金额认定以共同骗取的保险金总额为基准,而非各参与者的个人实际所得,这是区别于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的重要特点。
即使多人合伙骗保后,因分赃不均导致部分参与者个人所得不足五万元,但只要所有参与者协同骗取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五万元,就会被整体认定为数额较大,满足刑事立案条件,进而可能被判刑。
此外,若合伙骗保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获取保险金,但已着手实施骗保行为且瞄准的保险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未遂,依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只是量刑时会结合未遂情节酌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