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定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结合行为类型、危害后果及主观故意综合判定,核心围绕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危害公众健康的核心本质展开。
我国刑法分则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多个具体罪名,不同罪名的定罪要件各有侧重,但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前置性法律为基础。
从主观要件看,此类犯罪多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仍实施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过失不构成核心罪名。
从客观要件看,需满足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这一前提,具体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等行为。
同时,部分罪名需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要件,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害要件,具体认定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认定标准,结合食品中有害成分含量、食用人群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存、包装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体现了全链条打击的定罪思路。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量刑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类型、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为核心划分梯度,同时明确多项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核心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涵盖致人伤残、死亡、造成多人健康损害、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形。
同时,法律明确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生产销售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多次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对于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定罪过程需依托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结合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规则精准认定,确保定罪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定罪首先需明确具体适用罪名,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类型区分:
1.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包括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关联罪名,针对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定罪。
证据层面,需收集食品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记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其中食品检验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明确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作为定罪的关键客观证据。
同时,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如明知食品不合格仍继续销售的聊天记录、员工证言等,证明其主观恶性。
定罪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此外,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确保行政查处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无缝衔接,提升定罪效率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