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撞到人的责任认定,首先遵循监护人优先担责原则,这是由监护制度的法律本质决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费用优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这意味着无论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在物业区域内,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监护人都需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监护人以未直接看管为由抗辩,也无法免除核心责任,仅在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时可减轻责任份额。
这种责任设定的核心在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法定管束义务,其监管缺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
物业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综合判断。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兼具法定性与约定性,法定层面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进行妥善管理、维护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约定层面则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履行义务。
判断物业是否尽到义务,司法实践中遵循合理审慎原则,即看物业是否达到合理注意与积极作为的标准,而非仅以是否采取措施为判断依据。
责任划分需结合监护人过错程度与物业过错关联性综合确定,呈现主次责任分明、补充责任为辅的特点。
若仅因监护人监管缺失导致儿童冲撞他人,物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若物业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为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则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次要责任。
特殊情形下,若物业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责任比例可能相应调整,物业需承担更重的次要责任。需注意,物业责任始终是补充性的,不会替代监护人的核心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也限于与自身过错直接关联的损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