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1.物业纠纷中的合同往往属于双务合同,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例如,业主先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后提供物业服务。这种合同性质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在物业纠纷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其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在物业纠纷中,这一权利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双方合同的公平履行。
1.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这意味着,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具有相互对待给付义务的债务关系中。
2.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即双方履行存在时间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之一。
3.债务到期: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而无权中止履行。
4.证据要求: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5.通知义务: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或同时,先履行方通常需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后履行方其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并因此将中止履行。